第0014期 發行日期:2012/2/2 發行人:蘇雅頌
 
 

良福保全

【成立緣起】
良茂機構自民國六十年在董事長陳春銅先生領導下,從事建築營造、土地開發業務,近年來更延伸專業經營的領域,相繼成立良盛空調水電工程公司、仁仁營造公司等關係企業。 秉持過去公司傳統及優良信譽,於民國83年成立良福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良福物業管理公司),資本額壹仟萬元。 公司成立之初以建築工地安全管理為主要業務。正式營運係從84年起陸續有大型社區、辦公大樓、停車場管理。88年申請變更為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發展沿革】
為擴大服務客戶,於87年力邀新聯陽實業、銓達建設、良茂建設加入本公司陣容,成立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新台幣壹億兩仟萬元)。良福保全原有的建築營造經驗,加上在系統保全、門禁系統、大樓綜合管理等擅長之專業關係企業為其顧問支援,必定能滿足客戶對保全與物業管理方面之需求。

【五大經營理念】-責 任、團 隊、創 新、學 習、務 實

【良福現況】
良福保全公司涵蓋的服務,除系統保全、駐警保全、監視系統、門禁系統、大樓管理等工作,這些基本服務已漸不敷市場需求。所以我們依客戶需求提供飯店式的細緻保全管理服務,推出環境清潔維護、設備維護、特約生活服務、行政事務等服務。

【未來展望】
良福並不滿足於客戶對公司服務方面的肯定,更計劃拓展 家庭保全系統 ,為客戶提供更高品質的安全保障,竭盡所能滿足顧客多元的需求,並致力提供不同社區大樓保全系統的服務,增加不動產的附加價值,更以提昇最佳的服務品質為目的,而這些都是良福努力的目標。您的託付是我們的榮幸!

◎良福保全企業官網:http://www.lfs.com.tw/

恭賀馬英九 吳敦義當選中華民國第十三任總統 副總統

馬總統強調將用生命捍衛中華民國主權 臺灣安全 人民尊嚴
中華民國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於一月十四日晚間揭曉,由國民黨正、副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吳敦義以百分之五十一點六,六百八十九萬一、一三九票,當選中華民國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

馬總統於十四日晚間確定連任成功後,在競選總部發表勝選感言時強調,要為臺灣公平正義與永續發展奠定堅強基礎,也將用生命捍衛中華民國的主權、臺灣的安全以及人民的尊嚴,生生世世為臺灣奮鬥到底。

馬總統表示,繼續連任不是他個人的勝利,而是臺灣人民的勝利,這是追求清廉、繁榮與和平的臺灣路線勝利;總統強調,選舉結果代表著,人民肯定政府拒絕貪腐、堅持清廉、開放鬆綁、振興經濟、擱置爭議、爭取兩岸和平、把危機轉變為商機的努力。

對於選舉期間其他候選人的批評與建議,馬總統表示,雖然他們看問題的角度不一樣,但是關懷臺灣的心是一樣的,未來經過審慎的研究評估,只要是對臺灣人民有利的,一定會採納。

馬 總統指出,未來每半年將邀請在野黨領袖共商國是,一起為臺灣奮鬥;並將每個月邀請人民團體座談,聽取意見,照顧更多的弱勢民眾;至於在經濟方面,將推動結 構性改變,十年內加入「跨太平洋經濟協議,TPP」,未來四年會讓兩岸更和平、更和諧,讓臺灣有一個永續、和平、穩定的環境。馬總統致詞後,並牽起夫人周 美青、副手吳敦義夫婦一同向選民鞠躬謝票。

隨後,馬總統於國際記者會上,向中外媒體表示,未來將深化與兩岸互信、和平,並將進一步推動減少摩擦機制,亦強調確保中華民國主權完整,全力維護臺灣人民的尊嚴。

總統令茲制定住宅法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7411號
茲制定住宅法,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請假
副院長 陳 冲 代行
內政部部長 江宜樺

住宅法<點選查閱內文>

總統令家事事件法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
茲制定家事事件法,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請假
副院長 陳 冲 代行

家事事件法<點選查閱內文>

總統令所得稅法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7891號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請假
副院長 陳 冲 代行
財政部部長 李述德

所得稅法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公布
第八十九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公 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 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 薪資、利 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 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 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 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 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 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 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第九十二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 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 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 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 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 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準用前項規定。

第 九十二條之一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配 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 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 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依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 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 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 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

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除屬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外,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前項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內政部令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台內消字第1010821006號
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附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部  長 江宜樺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點選查閱內文>

財政部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台財稅字第10000465940號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部  長 李述德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點選查閱內文>

財政部令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台財稅字第10000437900號
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部  長 李述德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規定<點選查閱內文>

財政部令核定「一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台財稅字第10000441470號
核定「一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附「一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乙份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一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點選查閱內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訂定「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勞職特字第1010502013號
訂定「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附「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主任委員 王如玄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勞職特字第1010502013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所定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前項 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之人員(以下簡稱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應依本標準辦理職務分析。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職務,指個人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
第 四 條  各單位辦理職務分析前,應依附表一建立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所任職位之基本資料及資格要件。
第 五 條  各單位應針對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職務,進行下列各項分析:
一、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
二、所需具備之能力。
三、工作環境條件。

第 六 條  各單位依據前條第一款規定,分析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時,應確實評估其必要性。
第 七 條  各單位依據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分析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需具備之能力及工作環境條件時,應分別就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項目,逐項進行評估,並註明其必要性及職務要求。
第 八 條  各單位依前三條完成各項分析後,應製作綜合評量報告,送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審查。
第 九 條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受理各單位所送綜合評量報告時,應邀集專家學者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通知各單位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前項審查,必要時得至各單位進行實地訪查。
第 十 條  審查小組應針對各單位所送綜合評量報告進行審查,並向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審查報告。
前項審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各項工作內容由身心障礙者執行之可能性。
二、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職務由身心障礙者勝任之可行性。

第  十一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勞職特字第1010502006號
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附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二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七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
以六個月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後座未繫安全帶 0201日起開罰

小客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半年宣導期結束,二月一日起後座成年乘客未繫安全帶,將全面取締,由於取締難度確實較高,警方表示將以現場攔檢告發為主。依據交通 部統計,乘客未繫安全帶致死率超過繫安全帶的三.六倍,而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致死率為有繫安全帶的二.七倍;被稱為「邵曉玲條款」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案去年完成修法,明文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要繫安全帶。

先罰違規成人 8月取締兒童
交通部與警方針對成人訂出的半年宣導期預計01/31日結束,二月一日起,成人違規就必須受罰,一般道路違規會挨罰一千五百元,高、快速公路違規挨罰三千至六千元;十二歲以下的兒童則仍有半年宣導期,預定八月一日起開罰。
交通部道安會執行秘書謝潮儀表示,從過去半年的宣導期發現,目前比較棘手的部分,是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取締難度確實較高,不像前座乘客或駕駛的違規,可以透過照相取締。

現場攔檢告發 罰款1500元起跳
警 政署官員指出,除了後座無法透過照相取締,車輛如果有張貼隔熱紙,員警也恐怕無法直接透過目視,判斷後座乘客是否已經繫上安全帶,所以,未來執法時,此一 違規將以現場攔檢告發為主。交通部官員指出,執法是警方的最後手段,重點是宣導民眾要繫上安全帶,所以,即便民眾在員警攔檢過程,遭員警攔下後才趕快繫上 安全帶,要維護民眾安全的目的也已經達成,員警也不會執意爭辯、開罰。

未叫乘客繫帶 小黃駕駛要罰
根據規定,如果計程車駕駛沒有告知乘客需繫上安全帶,員警也會針對駕駛開罰,但如已善盡告知義務,則會針對乘客開罰;交通部官員表示,由於多數車輛均已在後座貼上貼紙告知乘客需繫上安全帶,警方會認定為已經告知,除非駕駛沒有貼貼紙,否則,通常會針對乘客開罰。

此外,如果家中座車是未配安全帶的舊款小型車,警方表示應洽汽車材料行加裝,以符合交通法令規範。
雖 然正式處罰的時間從二月一日才開始,但在過去半年的宣導期間,各地交警在執勤時,都將此規定視為重點;以台中市警方為例,除了透過各種管道宣導,並發動志 工媽媽在各重要路口、銀行、郵局及市場人多處所發放交通宣導單,提醒民眾開車外出能「緊扣幸福的依賴─繫上安全帶」,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宜蘭好好玩-林美石磐步道



歷經半年整修,北台灣人氣步道的宜蘭縣「林美石磐步道」終於修復完成,於2011年12月14日重新啟用。由於這條步道的行走難度不高、沿途景致宜人,還能享受到瀑布及富含陰離子的森林浴,過去曾創下單日遊客7千人次以上的爆量紀錄,繞過瀑布區,還有大片的楓香林及筆筒樹林,羅東林管處邀請民眾到訪宜蘭,大口呼吸,享受山林的清新舒暢。

林美村原本地名稱為「林尾」、「林」台語發音「ㄋㄚˊ」,意指礁溪庄最後開墾之山林部落。而村內各聚落如「楓腳」、「大楓頭」等也都是以具指標性的大樹為名,其他如「水尾」、「埤墘」則是因為位處湖邊或圳溝末段而得名,「客人城仔」則是早期客家人聚居之地。雪山山脈為台北縣和宜蘭縣的分水嶺,山勢雄偉陡峭,唯有林美山山勢平緩,海拔皆在四百公尺之內,除了蒼翠林木,尚有多處湖泊、瀑布、溪流,居高臨下可鳥瞰整個蘭陽平原,民國七十年就吸引了高爾夫球業者的青睞,在此設立球場。之後,佛光大學、淡江大學,更相繼到此落腳建校。
林美石磐步道位於礁溪林美村,屬低海拔亞熱帶溪谷步道,全程寬敞平緩,林木蒼鬱成蔭,沿途為溪流瀑布與峽谷地形,原有數段溼滑起伏的溪床路面,以及一段30公尺長的70度岩壁坡,今已整建成舒適安全的行走空間,非常適合親子同行。

步道450m處為一U型峽谷地形,下臨水圳遺跡與得子口溪,景觀壯麗,有「宜蘭的小太魯閣」美稱;林務局特別在此臨崖架設鋼構木棧道,供遊客觀賞大自然的 鬼斧神工、緬懷老祖先的開墾精神,鋼結構讓遊客安全無虞,而舖設的木棧道與麻繩,則以就地取材及其大地色彩,與大自然完美融合。瀑布上方有一古老堅硬的四稜砂岩,質地以石英岩為主,夾有硬頁岩或板岩,可以看到晶瑩剔透的石英礦物;此一300坪大的巨岩即為「石磐」名稱的由來。在900至1000m處為數量多且密度高的台灣筆筒樹林,由於莖幹上有明顯的脫葉痕,狀似蛇紋,故又稱「蛇木」;筆筒樹多生長於陰暗潮溼地,如此處聚生在峽谷地的情形十分難得。

為維護自然生態資源,請您於進行步道之旅時,配合以下事項:
一、珍惜自然生態,請勿於步道內炊食及其他引火行為並將垃圾自行帶回。
二、請勿攜帶寵物進入步道。
三、請勿進入任何水域及瀑布,以免發生危險。
四、請順著指標及步道前行,避免破壞生態環境。
五、請用欣賞、體驗與觀察代替採集、破壞、刻字、污染及捕獵。
六、為維護遊憩品質,林美石磐步道施行總量管制,每天限制人數為350人。


◎交通資訊:
火車族:火車一礁溪火車站搭計程車→﹝10分鐘﹞→林美石磐步道入口。
開車族:下北宜公路或國道5號頭城交流道走台9線往礁溪方向→﹝10分鐘﹞→礁溪→﹝5分鐘﹞→林美村→﹝10分鐘﹞→林美石磐步道入口。

◎參考網址:http://www.lanyangnet.com.tw/scenic/scenic.asp?Scenic_Id=136
◎林務局網站:http://luodong.forest.gov.tw/ct.asp?xItem=35135&ctNode=2447&mp=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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